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事項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收到一審判決書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本公司為案件原告
●涉案金額:4,253.28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影響:尚無法判斷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訴訟各方當事人如下:
原告:本公司
被告:新疆艾薩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原告受被告委托,為被告代理進口原毛。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在杭州簽訂了《委托代理進口債權確認及償還協議》,雙方約定:截止2013年11月30日,被告欠原告代理進口原毛貨款余額為4,253.28萬元,被告于該協議簽訂之日起半年內(即2014年5月30日之前)清償。雙方簽訂了《動產浮動抵押合同》,約定被告將其現有的以及其將來擁有的除已被抵押的生產設備外的全部動產(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為原告提供浮動抵押擔保。隨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在新疆昌吉市工商局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期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一直未履行付款義務。
2015年12月15日,本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4,253.28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7.45萬元(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6.15%計算,暫計算到2015年11月30日,實際計算到判決生效之日);(3)判令拍賣、變賣被告所提供的浮動抵押財產,由原告優先受償;(4)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次訴訟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披露的涉及訴訟事項公告(編號為臨2015-092號).
二、訴訟判決情況
2016年6月15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送達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7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貨款4,253.28萬元;
2.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暫計至2015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145,543.47元,并支付此后未付貨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3.如被告未按時足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項付款義務,原告對被告所抵押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部動產(抵押登記編號:新抵B012014013)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5.案件受理費265,192元,由被告負擔;
6.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本院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由本院另行書面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基于審慎性原則,公司在2014年度、2015年度已對該項應收賬款4,253.28萬元,按100%比例計提壞賬準備。鑒于公司收到的判決書為一審判決結果,公司目前尚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公司將及時公告有關事項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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