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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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內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2元
l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 股權登記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權(息)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 |
A股 | 2017/7/19 | - | 2017/7/20 | 2017/7/20 |
l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6月16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521,791,70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2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0,435,834.00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 股權登記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權(息)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 |
A股 | 2017/7/19 | - | 2017/7/20 | 2017/7/20 |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1)本次所有股東的紅利均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本次利潤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轉增股本。
2. 自行發放對象
無。
3. 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在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2元。 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18元。
(3)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1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并由公司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1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2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利潤分配實施相關事項的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71-87079526;87034676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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