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臨2021-045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稽總調查字192143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披露的《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編號為:臨2019-058號)。
2021年7月30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56號),具體內容如下: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敖剛先生、鄒永杭先生、朱漢坤先生、張奕女士、曹君女士、趙樹飛先生、崔維兵先生、吳從曙先生、江山先生: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通信)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我會調查完畢,我會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現將我會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航天通信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航天通信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至2018年,航天通信控股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海派)存在虛構業務,虛增收入利潤等情形。智慧海派通過虛構業務的方式,在2016年至2018年累計形成虛假收入69.02億元,虛假利潤25.74億元,通過虛增收入利潤的方式在2016年至2018年虛增收入和利潤4.04億元。航天通信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
一是智慧海派虛構采購與銷售業務,虛增收入、利潤。智慧海派虛構采購與銷售業務,2016年至2018年虛構收入65.74億元,形成虛假利潤22.46億元。其中,2016年虛構銷售收入212,084.35萬元,虛構利潤71,314.80萬元;2017年虛構銷售收入204,360.50萬元,虛構利潤74,113.46萬元;2018年虛構銷售收入240,998.16萬元,虛構利潤79,178.03萬元。
二是智慧海派虛構研發業務,虛增收入和利潤。2016至2018年期間,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虛增研發收入和利潤3.28億元,其中:2016年度虛增研發收入916.86萬元,虛增利潤916.86萬元;2017年度虛增研發收入14,556.68萬元,虛增利潤14,556.68萬元;2018年度虛增研發收入17,327.30萬元,虛增利潤17,327.30萬元。
三是智慧海派虛增海外委托加工銷售業務收入和利潤。2017年至2018年期間,智慧海派及深圳市海派通訊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聯英集團有限公司(HERO ALLY GROUP LIMITED)轉移定價虛增銷售收入。2017年至2018年度虛增收入和利潤40,365.84萬元。其中,2017年度虛增銷售收入18,088.75萬元,虛增利潤18,088.75萬元;2018年度虛增銷售收入22,277.09萬元,虛增利潤22,277.09萬元。
二、航天通信未依法披露智慧海派向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事項
智慧海派2018年5月至6月向其關聯企業航天科工深圳(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關于進出口業務的最高額保證,合計擔保金額36,800萬美元,超過上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屬于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應披露事項,而航天通信未予及時披露,也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涉案合同、相關工商資料、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證明。
我會認為,航天通信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對于上述違法行為,敖剛、鄒永杭、朱漢坤是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一,敖剛作為航天通信時任董事長,在涉案期間對包含子公司在內的整個公司體系負有管理責任,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管責任。在敖剛擔任董事長期間,航天通信對子公司智慧海派發生的財務造假行為和違反內部程序擔保行為未能糾正或披露。敖剛在涉案年度報告上簽字,確認相關年度報告無應披露而未披露事項,敖剛是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二,鄒永杭、朱漢坤策劃并組織實施智慧海派財務造假和違規擔保等行為,其行為與航天通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且上述二人為智慧海派的主要股東、主要負責人和業績對賭的義務人,是財務造假的主要利益享有者,系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智慧海派任職的張奕、曹君是本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航天通信第四大股東、業績對賭義務人、智慧海派時任副總裁張奕,智慧海派時任總裁助理、財務中心總經理曹君,二人參與決策并設計了財務造假的虛構業務模式,其涉案行為同航天通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張奕、曹君系本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在航天通信任職的崔維兵、趙樹飛、吳從曙、江山為本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崔維兵于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6月5日擔任航天通信總裁,2017年8月25日至2019年6月5日擔任航天通信董事。趙樹飛自2017年1月25日起任職航天通信財務負責人,并在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任智慧海派董事。吳從曙自2017年1月起擔任航天通信總審計師,自2017年8月4日起擔任航天通信董事會秘書,并在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間擔任智慧海派董事。江山于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間擔任航天通信副總裁,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間擔任航天通信董事會秘書,并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擔任智慧海派董事。上述四人均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航天通信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確認該報告無應披露而未披露事項,且并未能提供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證據,是本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我會擬決定:
一、對航天通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敖剛、鄒永杭、朱漢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張奕、曹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的罰款;
四、對趙樹飛、崔維兵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五、對吳從曙、江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當事人鄒永杭、朱漢坤、張奕、曹君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鄒永杭、朱漢坤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依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張奕、曹君采取三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會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會復核成立的,我會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
請你們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事先告知書回執》(附后,注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傳真至我會指定聯系人,并于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或當地證監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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